2009年10月1日开始,邮资票品完全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发行,在法律上,这同此前由国家邮政局公告发行邮票有什么不同呢?
一、企业邮票是一种企业的债的关系
邮政集团公司发行邮票,就同邮票的购买人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邮政集团公司有义务提供邮政服务,而邮票购买人在支付了对价(购票款)后持有邮票后就是债权人,有权要求邮政集团公司提供相应得邮政服务。当邮政集团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时,由于国家退出了这个债的关系,国家没有直接的法律义务直接包揽邮政集团公司的所有债务,这种债因主体的终止而归于消灭。真到这个地步,邮政集团公司发行的邮票等于废纸。
二、国家发行的邮票,国家承担无限责任
由国家邮政局发行的邮票,实质是国家承担发行的无限责任,只要国家存在,国家不破产,国家就永远有义务为持票人提供相应的邮政服务。我们可以在国家邮政局的官方网站上查阅到国家邮政局的邮资品的发行公告。公告上都无一例外地载明“国家邮政局定于。。。。。。发行。。。。。。”字样。当然也有擦边球的情况呢,比如近年发行的邮资片,虽无国家邮政局的发行公告,但邮资片上载明“国家邮政局发行”字样,且国家邮政局明明知道该字样而不作否认表示,对此国家邮政局虽不是当然却理应对其邮资品在交寄后提供服务责任,并且这种责任也理应是无限的。
由此分析,可以发现国家邮票和企业邮票在法律意义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可以将邮政资产授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但对2009年10月1日前由国家邮政局发行的邮资票品,国家永远不能逃避责任,不能将这种无限责任转化为企业承担的有限制的特定企业责任。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是企业,承担法定的有范围的民事责任
根据邮政政企分离的改制文件,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邮政局所属的经营性资产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组建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仅以国家授予它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理论上,当其亏损,而国家授予其管理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到期债务时,将可能破产。
或许可以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国家邮票,真如国家的钞票一样保险,而企业邮票有可能成为企业的支票一样,保不定有空头。